中俄双方新的税务协议:旨在加强中俄双方业务合作关系的有利变化
2016年1月31日俄罗斯已批准中俄双方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相对避免所得税偷税漏税的政府协议(以下简称 – 协议)及其议定书,以及有关该协议的修订协议(以下简称 – 修订协议)。该协议2017年1月开始生效。
自1994年以来,中俄之间已经运营了类似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然而,双方决定减少投资方的税收负担,并在签约国降低借贷资源的成本。并且1994年版有关收益的协议条款将在新协议中被终止。
协议的主要条款
股息预扣税
给缔约国居民提供降低征收股息预提税优惠利率的可能性。如果股息收款人是一个拥有支付股息公司不低于25%资本的法律实体(合伙企业除外),如果股权份额等于不低于80000欧元(或相等),优惠税率为5%。其他情况为10%。
预期,优惠可以不断增加对缔约国居民企业法定资本投资的兴趣。
利息预扣税
修订协议中规定了支付给缔约国居民利息征税的新原则。利息将不会在收益源地征税,而仅在居民实际收利息的缔约国征税。此条款有一个例外:如果收益是个人通过代表处经过经商途径获取,或通过长期的独立个人劳务获取,需要在获取收益来源地征税。
因此,合同双方考虑到了俄罗斯业务对亚洲金融市场的兴趣与中俄之间的伙伴关系的稳定发展。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给予免税的目的是减少吸引与维护外部融资的成本, 以及鼓励中国的银行给在俄罗斯的项目贷款。
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
协议对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版权与许可证)从10%降低到6%。
优惠限制
应该指出的是,收益来源的百分比利率豁免以及分红源头与版权在当收息人的目的或者其中一个目的是按着合同拿到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不适用。此条件也针对所谓的“其他收入”来源。
此外,该协议的单独条款定了一些针对缔约国居民拥有享用协议中所有优惠待遇的标准。例如,有效的实施商业活动是定制的标准之一。
该协议规定旨在限制在缔约国没有真正运行的“过境”公司以及杜绝使用非法节税(获得不公正的税收利益)方案。
预计这一目标将有助于缔约国的政府部门进行税务信息交换 – 协议中更包括提供这样信息的额外机制(包括银行,名义持有人,代理人和受托人)。
其他一些突出的协议条款
- 新增的条款承认缔约国税务居民公司是联营的 (相互有关的),如果这些公司交易收益的额外税收的目的是因为他们签署的交易条件有别于市场的(例如,服务的费用被低估)。
- 在处置财产税收方面针对处置受地产担保股票时有明确的门槛要求,处置此股票的相关收入在房地产所在国需要缴税(不动产必须直接或间接代表超过50%的股份)。
因此,协议的签署旨在推动中俄两国相互投资的吸引力之间的合作。事实上,协议的规定可以给投资者进入新市场减少成本。我们相信,该协议将有助于双方在缔约国的领土上存在真正的形成以及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改善。